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而此案中的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何涛就是其中一名行贿者,他曾连续向两任法院院长行贿15次。然而腐败窝案判决半月后,在2007年2月召开的界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换届选举中,何涛却得以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3月31日《中国青年报》)。 在这个新闻中,最令人惊讶的是界首市人大的表现。界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通过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转告记者称,任命何涛是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名的,界首市人大只是走了一个任命程序,他们并没有决定权。如此轻飘飘的几句话,就将人大的职责与功能全部给抹煞了。 何涛共行贿15次,其中送给刘家义人民币3.2万元,送给张自民2000元。这样的人再当法院院长,无论如何都不合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行为。法官法也规定,法官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那么,界首市人大常委会理应将何涛的情况介绍给代表,让代表不选举他为法院院长;或者发现选举其为院长有错后,依法罢免其职务。 当然,在现行体制下,人大的确有自己的苦衷,他们并不享有提名权。比如,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名何涛当院长,人大也不能阻止这种提名;再比如,阜阳市纪委可能下了结论,让这些行贿的官员继续官复原职。但这并不是界首市人大“走了一个任命程序”,放弃自身选举与监督职责的理由。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权不在人大,但选举其成为法院院长必须通过人大,人大仍然而且必须通过行使选举的权力来对何涛乃至上级机关进行监督——不选举“带病上岗”的院长,即使选举了,在发现错误时也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来罢免他。而不是事事以提名机关是为是,以提名机关非为非,提名了的人选,哪怕不合适、不恰当,也要将错就错。 界首市人大有关人员将自己当成“走任命程序”的“表决机器”,当作无关紧要的“橡皮图章”,不但有负于人民的重托,而且会使得人大地位边缘化。俗话说“有为才有位”,一个敢于行使职责的官员或者机关,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获得相应的地位。何况,宪法和法律已经赋予了人大以权力,放弃这些权力和职责,不但无助于自身地位的提高,而且也是对人民的失职。 今天,考问行贿院长为何能连任院长,我们必须首先考问当地人大为什么会选举他继续担任院长,为什么在上级的提名面前,将庄重的选举当成“走了一个任命程序”?这不仅仅是涉及一个行贿院长的问题,而是事关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